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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4-02-28 15:54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水平,有效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

(一)自评项目范围。市直各预算单位6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不含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自评范围。

(二)重点评价项目范围。市财政局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覆盖面广、具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方式及步骤

(一)项目单位绩效自评

1、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表格。项目准备启动并在申报计划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里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项目结束并资金支付后在预算一体化系统里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表》(附件2)和《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3),要求完整、可量化,其中,产出、效益方面的三级指标及其分值可结合实际进行设置和细化。

2、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得分。各预算单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社会调查等方式,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自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3、编制绩效自评报告。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详细撰写《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只需填报自评表。

(二)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覆盖面广、具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认真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切实提高自评质量,确保自评工作按时完成、自评结果真实准确。

(二)规范自评材料报送。请各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表》《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PDF扫描件,按照系统上报的时间节点同步报送至邮箱hscgb999@163.com。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机制,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纳入财政评价范围,预算单位对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按规定时限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财政局将约谈相关单位。评价结果中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由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