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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3-08-21 10:04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2023年全市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柯  楚    市国库集中收付局支付科科长

副组长:万  畅    市国库集中收付局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  燕    市政府采购办干部

刘修兵    市政府采购中心监审部部长

骆  磊    市政府采购中心干部

於  军    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交易部部长

二、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总体要求

(一)依法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依照不低于25%的比例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形成黄石市2023年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单位名单。原则上去年被抽查的代理机构今年不再抽查,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已被记分的代理机构列入监督评价范围,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监督评价。

(二)规范评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文件等。

三、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3年8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8月26日至8月30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2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属地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属地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3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属地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属地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代理机构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分情形的进行记分考核。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8日)。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的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2023年11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请各县(市、区)财政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制订详细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成立属地监督评价工作组,认真开展属地监督评价工作。

(二)及时报送材料。请各被监督评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以及相关项目资料。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严格保证自查自评质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三)要依法廉洁开展监督评价。各县(市、区)财政局在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电话:0714-6208323;0714-6208327

附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2年度代理项目情况汇总表(样表)》

2.《黄石市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3.《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