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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黄石市乡镇(街道)基层财务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11-09 16:22

 

黄财监督发〔2016〕3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石市乡镇(街道)

基层财务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基层财务报销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把“钱袋子”管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黄石市乡镇(街道)基层财务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基层财务报销的主要内容

基层财务报销应附与经济业务相符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含自制原始凭证)及其附件。

(一)报销会议费用。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结算清单、税务发票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需提供有收款单位印章的税务发票,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差旅费(含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按各县(市)区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需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税务发票等附件。

(五)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书、明细清单、税务发票等附件。

(六)报销零星维修、装修工程费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提供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税务发票等附件。

(七)报销工程项目款(政府采购范围),需提供政府采购审批(确认函)、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税务发票等附件。

(八)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费用。按照《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发〔2014〕230号)文件参照执行。报销附件需提供劳务报酬发放表、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资料。

(九)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用(500元内),需提供审批单、劳务费用领款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附件。

(十)报销食堂日常采购费用,需提供采购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日期,将采购人、验货人等签名原始明细清单作附件。

(十一)报销组织安排上挂、下派干部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单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二)报销商务接待费用。乡镇(街道)商务(招商引资)接待实行一事一报,需提供商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含客商单位、人员姓名、招商项目、行程安排等)、商务接待清单、税务发票等附件,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政务接待。严格实行乡镇(街道)政务零招待制度,市直、各县(市)区部门单位下基层工作就餐应交纳伙食费,按标准一律安排在乡镇(街道)职工食堂就餐,并建立就餐收款登记台帐。

(十三)报销应急等租车费用。乡镇(街道)政府下乡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维稳等工作租用车辆、应编制租车经费预算、制定应急租车管理制度、合理划定租车范围,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支出,不得违规报销租车费用。

(十四)报销维稳等突发事件费用。乡镇(街道)政府结合维稳工作实际,应编制维稳经费预算,制定维稳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依据县(市)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据实报销维稳费用,不得违规报销维稳费用。

(十五)其他报销事项,各乡镇(街道)政府结合工作实际,按现行制度规定报销,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单及其附件。

三、基层财务报销的审核审批

    (一)基层财务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报销人对所提供原始发票(国税或地税)及其附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报销事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内容一致。

(二)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财务报销审核。一是要审核报销内容的真实合规性,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列经济事项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二是要审核报销票据的真实合法性,对所有发票必须通过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官方网站、电话(包括省内省外)等方式对每张原始发票的真伪进行验真,对假伪发票(含假发票、过期发票、发票购领人与发票印章使用人不一致)一律不予报销。三是要审核报销内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齐全,对票据无印章,无开票人,发票抬头为个人,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有涂改,商品单价数量异常,报销金额与票据金额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内容填写不完整,明细清单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四是要审核报销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对无报告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不齐全,未实行政府采购,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资产处置不规范,工程及维修审批程序不到位,越权审批事项等报销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基层财务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报销人对每一单笔财务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出纳、会计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审,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责任追究

1、在财务报销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或弄虚作假、虚列经济事项套取现金、报销内容不真实费用的,根据经济事项严重程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分别对费用报销经办人、证明人和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财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报销假伪发票或报销内容不真实费用的,根据经济事项严重程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分别对会计出纳、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建议单位调离财务岗位。

3、对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把关不严,报销假伪发票或报销内容不真实费用的,根据经济事项严重程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全市各村(社区)参照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黄石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9日

 

 

 

 

 

 

 

 

 

 

width="577"width="577"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