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关于加快推进黄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金融工作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省、市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发展目标。推进我市担保机构“控量提质”、做精做强,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和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目标。
二、着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明确机构职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不断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提升服务水平。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要加强人才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条件具备的可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代偿及损失核销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五)加大科技担保力度。各地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服务力度,鼓励在产业园区、高新区设立专门从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或专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业务优先纳入“4222”新型科技担保分险体系。
三、推行新型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六)推广新型政银担模式。推广扩大再担保、担保、银行、政府共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当贷款出现损失时,由省再担保集团、地方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简称“4321”分险模式;鼓励市各级担保机构积极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探索创新其他普惠性融资风险分担模式。
(七)落实风险分担责任。政府参与风险分担限于《政银担合作协议》项下担保融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应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机构应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其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分担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风险分险责任,并按《政银担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
(八)明确代偿补偿原则。市本级首期风险代偿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专项用于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1.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原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2.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九)控制代偿风险。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5%以内。高于5%应停止新增,代偿率压降至5%以内后,方可恢复合作。担保机构为代偿追偿责任主体,应全力进行代偿追偿,所涉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在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并按照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建立“四补”长效机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执行低担保费率、提高代偿上限导致可持续经营压力加大的,由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予以适当支持,以此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着力缓解小微(科技)企业、“三农”以及创业创新群体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一)建立台账核销机制。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精神,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金融企业核销呆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呆账核销实施细则,报财政及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建立常态化呆账核销制度。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减免税收办理流程。统筹运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政策资金,发挥政策叠加和联动效应。
五、优化服务效能
(十二)营造发展环境。担保机构要规范、有序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管理;支持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依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积极帮助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各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职责,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的融资信用环境;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融资风险防控。
(十三)简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十四)提高信息化水平。担保机构要按要求接入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自觉接受经营管理和风险预警监测。持续完善“东楚融通”融资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融资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十五)提升服务能力。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绩效评价及运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按照《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鄂财金发〔2019〕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执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奖补兑现、薪酬待遇的重要参考依据,激发其支小支农的内生动力。
(十七)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各金融管理部门要对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要在保值增值前提下取消盈利指标考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在资本金注入、代偿补偿资金、业务奖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限期整改,不纳入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十八)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并报相关主(监)管部门备案。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黄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