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采购人内控制度》第二批参考文本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供销社三个采购人单位的内控制度文本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附件:
1、黄石市纪委监委机关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3、黄石市供销社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黄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黄石市纪委监委机关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22〕2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黄财采发〔2023〕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基本原则: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工作;公正廉洁,杜绝奢侈浪费;归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厉行节约,制定科学合理采购需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分工
第四条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协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采购政策、自行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采购程序; (二)编制采购预算,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三)审定本单位采购相关事项,负责组建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四)负责采购文档归档、预审备案等报备工作; (五)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 (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各采购相关人员要加强采购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采购方面的会议和培训,持续加强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七)加强对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八)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第五条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对采购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绩效监控,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绩效偏差进行调整,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采购分类、方式、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规制度,本制度采购可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类。 (一)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1.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市采购中心或集中代理机构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2.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行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一般由项目承办部门代表、机关纪委和采购专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当年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方式变更审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办公室组织报市财政局审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注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情形,结合项目实际,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即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
第四章 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依法依规开展,要本着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般支出预算。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将采购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本年实际工作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 (二)基本流程。(1)提出项目预算需求。各采购部门根据单位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年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在每年9月前填报《项目预算申请表》,履行决策程序,报财务初审、汇总。(2)审核项目预算。财务根据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相关部门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一次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并反馈相关部门;需要补充完善的,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材料。(3)编制采购预算。经财务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反馈相关部门。(4)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财务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向市纪委常委会、市财政局申报。(5)确认项目预算。由委办公室登录执行系统对财政局导入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确认,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向财政局预算科反馈。 (三)需要立项的工程类等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四)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编制预算后送市财评中心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第十一条采购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采购预算一经财政批复预算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采购项目的,按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各部门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
(三)各部门不得对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各采购申报部门应按财务规定,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采购预算,原则上年初采购预算,应当在决算年度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四条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列入禁止事项。
第五章 采购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项目资金和平台建设维护等各专项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市留置管理中心(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申报预算,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预算开支实行“分级审批”模式,5000元以内(含)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的,经部门协管领导及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协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10万元以上的,提交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领导会签的形式进行审批)。大额采购项目应由机关纪委派员介入监督。
第十七条归本单位自行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流程如下∶ (一)由各部门采购员在OA办公系统采购管理内提出的采购需求,经审批流程结束后由采购专员进行采购。 (二)通过框架协议平台采购的,按照采购审批表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三)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或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等应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实施竞价采购的,框架协议平台采购竞价记录表等材料也须一并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十八条根据法定时间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签订流程根据《黄石市纪委监委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履约验收。(1)验收依据。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本项目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要求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明确、细化履约验收方案,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验收模式,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2)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负责监督的部门参与监督。对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进行验收,无需组成验收小组。(3)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4)出具验收报告。办公室汇总小组成员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采购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履行决策程序(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一完成履约,是否存在争议等)后,通过验收。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财务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采购验收完成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一)采购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的劳务费参照《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合同约定如扣留有质保金的(不包含货物、服务类项目),质保金的扣留时间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支付质保金时,需由采购需求部门向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质保期满项目运行状态合格意见。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将采购意向信息、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网上竞价和直购公告信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等发布公告。信息内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由业务需求部门确认,其他内容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履行决策程序,登录系统发布信息,办公室要对发布后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存在涉密、敏感等情形时,属于采购人提供的信息,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出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经审查评估发现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作隐藏或者规避处理,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经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评估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形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在发布采购信息时提交备查;其他的政府采购信息,由办公室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关于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七章 完善机制
第二十三条强化监督。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本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本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采购档案管理。1.相关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2.职责分工。采购资料由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人员负责整理,于第二年单位档案整理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15年。采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
第八章 岗位设置及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岗位设置要求。办公室明确两名在职人员为政府采购专管员,实行AB岗制度,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明确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需求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控机制。风险分类包括法律风险、廉政风险、舆情风险。法律风险重点对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涉及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廉政风险重点是单位党委党组的廉政风险和参与采购活动的公职人员的廉政风险;舆情风险主要是采购过程中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引起社会关注而产生的舆情风险。为控制风险,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在开展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时,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牵头部门派出的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员。要求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人员不得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核,负责合同签订的人员不得负责验收工作,负责验收的人员不得负责保管。定期邀请机关纪委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答复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答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相关部门负责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在正式答复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章 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由办公室负责将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纳入对各部门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评价范围。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对不称职的人员需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黄石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执行落实。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承担。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局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采购。涉密项目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政府采购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主要领导
副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政府采购专员:由在职人员担任,并设置AB角工作机制,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对采购专员的考核和评价,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对不称职的人员需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落实人员岗位分工,统筹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二)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统筹领导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2.签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3.决策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4.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5.审定社会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6.确定并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7.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8.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
9.加强对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10.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统筹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科室,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单位)分工配合,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编制并建立包括加强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政策执行、项目落实、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内容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职责,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选取代理机构,并将选取的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管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接受各科室(单位)采购申请,指导编制采购预算,发布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审核项目采购需求,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统筹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预付款及支付与结算,督促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督促合同签订、合同公开、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工作环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
(七)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九)建立内控风险防范机制;
(十)开展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一)统筹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十二)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是本科室(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以前年度延续项目和本年度新增项目,编制本科室(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年度内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科室(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业务指导,负责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采购项目需经办公室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条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列入禁止事项。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三条 除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保证公告内容格式规范、准确、完整,且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六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指导项目承办科室(单位)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审批事项要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审核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经市财政局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本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须将编制的合同文本按职责分工报领导审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严格落实《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规定。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的验收方案,并组织3人或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完毕,由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办公室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九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等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信息为准。
第十章 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及结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与科室预算同步),绩效目标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目标指标、政府采购投入指标、政府采购过程指标、政府采购结果(产出和效果)指标、政府采购生态绩效指标和实施主体。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围绕项目的立项、管理、时效、产出、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价、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一章 非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非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金额分别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采取政府法定采购方式,也可以采取遴选、比价等其他非法定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内部审批流程。采购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办公需要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预算金额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采购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壹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提请党组会审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采购预算金额和项目达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三)属协议采购和市政府电子商城采购项目,由承办科室(单位)严格按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分散采购程序。
对于在市政府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采购,按如下采购程序:
1.采购承办科室(单位)依据采购需求内容拟出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规格型号及投标时间,项目投标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3天;
2.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办科室(单位)提交报价表,原则上响应供应商不少于3家。若少于3家,承办科室(单位 )可适当延长投标时间或向相关供应商邀请投标。若经延期或邀标 后,响应供应商只有2家时,则在2家供应商中评定中标单位;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时,则应在媒体上发布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说明相关理由,若公告发出3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异议,则可直接确定响应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
3.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表,综合价格、质量、规格型号等要素进行评标,在质量、规格型号等都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报价最低的市场主体作为中标单位。初步评定中标单位后,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报组长审定。
4.对由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采购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相应人员参加评标,初步评定中标单位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5.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销时应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确认单等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立项,提供建设方案、技术要求、经费预算、清单标准等,对招投标资格条件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因情况特殊紧急或其他原因已开始实施的事项,按照局机关有关条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章 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具体建议,定期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报告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经费使用情况,保证各项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六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计划及时予以制止。要认真组织实施各项采购活动,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分项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三十七条局政工科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纪律要求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对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事前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组报告,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组参与到采购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等环节中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采购承办科室(单位)要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协助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三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真实、完整、准确保存采购活动记录。
第四十条 采购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归档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档案材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单、采购文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材料、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资金支付凭证、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采购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供销社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社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机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22〕2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黄财采发〔2023〕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含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并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社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社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一)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副组长: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主任
(三)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政府采购专员:由办公室人员担任,并设置AB角工作机制,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对采购专员的考核和评价,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对不称职的人员需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落实人员岗位分工,统筹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领导市社政府采购工作;
(二)修订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三)决策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四)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五)审定社会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六)确定并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
(八)负责对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九)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统筹工作。
第五条明确办公室是市社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科室,由办公室牵头,财务资产科和各科室配合,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三)组织选取代理机构,并将选取的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五)管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接受各科室采购申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统筹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督促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开展合同签订、合同公开、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做好资料归档和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个工作环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
(七)协调各科室政府采购工作;
(八)建立市社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九)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十)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十一)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十二)建立市社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三)统筹负责市社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十四)要发挥市社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十五)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十六)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科室是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需求。
第七条 财务资产科根据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需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以前年度延续项目和本年度新增项目,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资产科按有关要求编入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采购项目需经财务科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办公室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提供其他采购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办公室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聘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列入禁止事项。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五条财务资产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除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科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严格执行《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文本(《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文件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格式内容规范、准确、完整,且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六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经市财政局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审批事项要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责任科室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科室及人员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市社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财务资产科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严格执行《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的验收方案,并组织进行履约验收。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财务资产科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财务资产科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九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二十九条财务资产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市社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条市社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章 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供应商依法向单位提出的质疑,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办公室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社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真实、完整、准确保存采购活动记录,从采购需求、意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市社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办公室在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专员及时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单、采购文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材料、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资金支付凭证等。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 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二章 绩效管理及结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单位6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不含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范围。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目标指标、政府采购投入指标、政府采购过程指标、政府采购结果(产出和效果)指标、政府采购生态绩效指标和实施主体。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市社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应围绕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开展,分别对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时效、项目效益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单位评价、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办公室和责任科室在执行政府采购时,对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合同签订、验收和保管人员可以分别办公室、业务需求科室进行明确,也可以在同一部门,但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人员不得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核,负责合同签订的人员不得负责验收工作,负责验收的人员不得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5年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期满后进行内部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和责任科室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非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章所称采购指市供销社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市社组织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金额分别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采取政府法定采购方式,也可以采取遴选、比价等其他非法定采购方式。
(一)2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报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统一采购。
(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采购,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招标采购。
(三)5万元以上至规定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报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还应委托代理公司采购。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按规定需要委托代理公司采购的,由办公室从代理公司目录库中择优选定或随机抽取,任何人不得擅自指定,不得违规干涉代理公司实施采购行为。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由市社组织采购的,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一般由项目承办科室代表、机关纪委和办公室采购工作专职经办人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发布采购通知。公开发布采购通知,办公室可结合实际,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报价邀请,报价截止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采购通知发布起3个工作日。
(三)组织开标。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须密封提供报价材料,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小组即组织开标,在符合采购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
(四)签订采购合同。办公室以政府采购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经与中标方协商一致后,制作合同文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立项,提供建设方案、技术要求、经费预算、清单标准等,对招投标资格条件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四十七条采购工作专职经办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档案材料。
第四十八条因情况特殊紧急或其他原因已开始实施的事项,按照《黄石市供销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确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