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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4-03-15 16:12

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关于预付款和资金支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按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采购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鼓励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三、关于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一是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通过协商、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政府采购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二是成立黄石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工作小组。负责协助配合全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相关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三是压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限。要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压减至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黄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