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黄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黄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版)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
(一)资格条件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 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 1.《政府采购法》第五、二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 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 |
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 格条件 | 4.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 件作为资格要求。 |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 | |
3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5.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6.设定特定金额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 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 |
4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8.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 同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如非 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 应商具备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9.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 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4.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 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 求。 |
5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 10.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1.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2.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 3.《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14.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1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1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17. 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 18.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19.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20.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21.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22.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110 号) 4.《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十四条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二)采购需求 | ||||
7 | 未公开采购意向 | 23.除以涉密项目,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 1.《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 案》(鄂财函〔2020〕38号) | |
8 | 未公开采购预算 | 24.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
9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25.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26.超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 购; 27.超出办公室需要采购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 十五条、五十九条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 |
10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 28.未按照规定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及采购需求备案、审查工作; 29.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0.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3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3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 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3.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34.未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以醒目的方式标注。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二十二、三十一条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35.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 36.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的; 37.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38.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六十八条 3.《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 5.《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 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 9.《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10.《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 |
12 | 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39.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40.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2.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 指向特定对象的; 44.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13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 商 | 45.设定最低限价的; 4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 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 1.《政府采购法》第五、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 二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 条 | |
14 | 违规收取投标 保证金和质保金的 | 47.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和履 约保证金; 48.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留或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类项目预留或收取保证金超出规定比例。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三)评审因素及过程(本类适用主体还包括评审专家) | ||||
15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4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5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16 | 未按照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确定评分方法 | 5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52.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四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四十九条 | |
17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 相对应 | 5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 ”“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54.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55.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 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 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5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57.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 五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4.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7号 | |
18 | 评审因素的设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歧视待遇 | 58.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59.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 评审因素的; 60.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6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6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63.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64.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 供应商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 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9 | 未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 | 65.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66.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10%至30%区间; 6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 价优先法计算; 68.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六十条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14号令)第二十四条 | |
20 | 样品评审未规定评审方法及 评审标准 | 69.要求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70.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 | |
21 | 未按规定确定 同品牌投标人的计算方法 | 7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 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7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 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 | |
22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未落实价格扣除政策 | 73.未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 74.未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联合 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政策; 75.对于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未落实加大评审优惠力度的相关规定。 |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23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 评标 | 76.未依法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77.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78.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79.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80.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81.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开标、评标; 82.在招标、询价采购中与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83.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 的解释或者说明; 84.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85.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修改评标结果; 86.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87.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 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进 行该项采购活动。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三十九、四十二、四十四、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四、六十七、七十八条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十二条 5.《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第五、十五条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8.《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 |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 ||||
24 | 未依法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 | 88.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9.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9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1.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25 |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 9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93.合同履行中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五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 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26 | 未依法组织验收 | 94.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95.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 四条 | |
(五)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 ||||
27 |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 96.未严格按照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 97.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98.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情形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 99.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规定网站上集中公开本年 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二 十、六十八条 3.《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 |
28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100.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 起不足十五年; 10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 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02.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 六、七十八条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六)其他 | ||||
29 | 破坏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 103.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 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 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10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 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 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的障碍; 10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06.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 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07.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108.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 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 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109.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 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110.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 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 供纸质材料; 111.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12.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 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向供应商 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 |
30 | 委托代理机构不当 | 114.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 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 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115.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未约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116.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未按照委托代 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允许采购代理机构 越权代理。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二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31 | 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 117.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 他方式采购; 118.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9.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 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七十一、七十四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六十七、六十八条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2 | 泄露秘密 | 12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121.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22.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123.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 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 | |
33 | 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 | 124.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1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 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126.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127.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以 及未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128.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 投诉的权利。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34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 129.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30.未按照要求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或留存 信用记录; 131.未按照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7号) 5.《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9号) | |
35 | 政府购买服务的违规行为 | 132.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超过3年; 133.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或者承接主 体不适合。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六、七、八、二十四条 | |
36 | 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 134.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联合体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拒绝联合体投标。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 |
37 | 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 | 135.行政机关制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 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强 制服务收费。 1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和不合理收取 中介服务费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 ||||
38 | 存在关联关系 | 137.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8.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 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39 | 不公平竞争 | 139.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140.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4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 条 | |
40 | 恶意串通 | 142.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43.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44.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 商中标、成交; 14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4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4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
41 |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 154.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15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42 | 未依法依规履 行合同 | 157.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5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5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60.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6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 |
43 |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 供虚假材料 | 16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的; 163.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64.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165.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五十七、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十九、三十七条 | |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
45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 166.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 |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2.《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第三十八条 | |
46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 避 | 167.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之一的,未依法回避。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 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
47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 168.泄露评审文件; 169.泄露评审情况; 170.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 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
48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17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 准进行评审的; 17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办法和标 准进行评审的; 173.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 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17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 评分。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49 | 违反评标纪律 | 175.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 投标人; 176.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 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7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78.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 当倾向性的; 179.评审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 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的; 180.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的; 181.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 |
50 | 获取不正当利益 | 18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
51 | 不履行法定义务 | 183.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 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84.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 告; 18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 、投诉等法定义务。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 库〔2016〕198号)第十八、二十九条 | |
四、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
52 | 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 186.处理投诉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 取费用; 187.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188.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间超过30日;且处理投诉事项未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189.未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 1.《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五、四十一条 | |
53 | 参与政府采购 项目的采购活动 | 190.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 审活动; 191.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 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 商; 192.其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行 为。 | 1.《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4 | 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 舞弊 | 19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194.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八条 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5 |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 理机构 | 195.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 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96.其他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 构的行为。 |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6 | 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 | 197.未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 等处理决定; 198.未依法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 果; 199.未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一、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 | |
57 | 泄露秘密 | 200.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 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
注:1.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局将适时进行调整。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负面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2.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3.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4.本《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将予以调整相应内容。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