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我市将从2022年3月至7月底组织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督查,现将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二)是否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是否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三)是否合理确定并提前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是否协助采购人完成意向公开和采购需求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协助采购人签订合同和采购项目验收;
(六)是否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在采购文件中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并列明登录网址和登录方法;
(七)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八)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及归档资料整理情况。
二、督查方式及要求
(一)采取自查与网上督查、现场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依照督查事项内容,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做好督查所需文件档案、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4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认真对待督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督查要求开展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督查专班
市财政局督查专班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柯楚、万畅、张燕同志具体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和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络协调工作。
四、督查时间
自查阶段:3月2日-3月31日。
网上督查与现场督查阶段:4月1日-7月10日。具体检查单位及检查时间电话通知。
督查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7月30日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处理,并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黄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