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2020年9月7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采发【2020】205号)文件,2021年1月22日印发《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等。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或者没有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财政部门将约谈相关部门,并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黄石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对预算资金进行收回统筹使用。
黄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