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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 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19-06-24 15:49

  市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阳新县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黄石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石分行,湖北银行黄石分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动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会同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反馈。

 

附件: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和湖北省委、黄石市委关于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黄石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工作坚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能,推进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和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对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参与主体

(一)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简称“政采贷”),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通过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与黄石市财政局搭建的“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约定账户付款。

 (二)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采贷融资范围。

(三)参与黄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四)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事先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向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具体方案、融资产品、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等;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三、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职责:

1.组织推动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

2.受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政采贷业务的备案工作,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4.实施政采贷工作的激励与约束,对政采贷业务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估、央行内部评级、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5.加强与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合作,携手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共同推动政采贷业务深入开展。

(二)黄石市财政局职责:

1.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服务、协调和督导工作。

2.指导采购单位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建立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按约定向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送政府采购信息。

4.根据融资机构、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融资业务签订的三方协议(见附表《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办理表》,下同),变更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约定付款账户(即采购单位合同备案账户)。

5.督导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备案以及按融资约定账户付款。

(三)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责:

1.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相关服务、协调和督导工作。

2.实时接收和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

3.实时向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供应商信息、供应商违规信息、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

(四)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职责:

1.积极主动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对接,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创新开发线上融资产品,并做好宣传推介。

2.制订相关业务规范,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在融资审查、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大力支持供应商开展政采贷融资业务。

3.建立政采贷融资业务绿色通道,落实专项额度,提高融资效率。

4.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签定融资合同,要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支持企业发展。

5.对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及时与采购单位、申请融资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以确保融资合同收款账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

(五)采购单位职责:

1.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

3.与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变更财政一体化系统合同备案账户。

4.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三方协议约定账户付款。

(六)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供应商职责:

1.及时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注册用户。

2.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与金融机构签定融资合同,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融资。

3.融资合同签订后,要严格规范履约,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

4.要积极配合融资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按协议要求做好账户管控,未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七)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1.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2.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结果确定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授权金融机构查看历史中标相关信息。相关金融机构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历史记录对其进行预授信。

(二)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标供应商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有融资需求的,应与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付款账户。

(三)中标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四)接收到融资申请的金融机构可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政采贷业务管理”模块中,查看供应商信息,确认供应商中标信息及合同的真实性,提供本机构确定的相应融资服务。

(五)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约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六)中标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成交单推送至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将对合同进行融资标记;采购单位对回款账号锁定,各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进行督导。

(七)对于获得融资的中标供应商,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标供应商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或指定账户,中标供应商完成采购任务后,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提供快捷、专业的融资服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中标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降低中标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利率。政府采购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0%。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四)加强信用激励。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较高的中标供应商,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激励中标供应商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五)  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指导和监测,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的开展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六、管理要求

(一)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违反本《意见》,或不按照其在融资平台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中标供应商融资贷款申请的,由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采贷”业务办理,并公开通报。

(二)中标供应商违反本《意见》,或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其他材料造假方式违规获取“政采贷”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采购单位违反本《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支付。

(四)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意见》,或违规干预中标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对在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将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开展联合惩戒。

(六) 对违反本《意见》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违反本《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

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

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办理表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人


合同备案机构


中标供应商


合同金额

万元

融资账户


融资账户开户行


融资企业(中标供应商)承诺

本公司为上述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并已确认上述信息无误。同时,本公司承诺将按相关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融资金融机构和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承诺

根据《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愿意积极配合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开展,并根据《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办理表》内容,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指定的融资贷款经办行及收款账号。

 

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办理确认

经审核,我行同意为本项目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金融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各一份,黄石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黄石市各备案一份),作为本项目采购合同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