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1、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规程,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2、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求采购。
3、全面公开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更正事项、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
4、加强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职责。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学习或培训,切实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方式确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信息公开、询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政策
6、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需要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8、支持节能环保政策。
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9、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
采购人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确定预留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自2020年起,各采购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
采购人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10、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黄银[2019]25号)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并列明登录网址和登录方法。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
11、规范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选择。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其中拟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先行公开招标,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组织单一来源论证时,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为3名或以上的单数,应独立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12、规范采购进口产品论证。
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专家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应独立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主管预算单位也可以按年度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并公示后,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一揽子批复。
13、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因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发生转移。
14、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转包。
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5、规范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保存期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16、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18]18号)的精神,按《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采发[2018]18号)的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17、依规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18、按采购合同及时支付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逐步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支持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供应商提供保函的,可提前预付部分合同款项。
19、依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財采发【2017】2号)的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黄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