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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4-05-15 17:14

序号项目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补贴项目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资金
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579683城市低保城区730元/月、大冶市735元/月、阳新县655元/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23]23号)
农村低保城区7200元/年、大冶市7600元/年、阳新县6180元/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23]23号)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区1460元/月、大冶市1470元/月、阳新县1310元/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区14340元/年、大冶市14340元/年、阳新县10860元/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43号)
社会救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散居孤儿标准,黄石城区1460元/月,大冶市1470元/月,阳新县1345元/月;集中养育孤儿,城区2336元/月,大冶市2356元/月,阳新县2152元/月。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成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 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3〕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冶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3〕36号)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号)
40%救济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教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
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82]138号)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 (鄂民政函[2016] 152号)
临时救助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 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支出型救助标准: (1) 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3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 2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5000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 支出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
(2)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 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4000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 支出在4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 (3)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各类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 (4)对于其他原因导致
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参照本条(1)、(2)款的标准进行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本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黄石市临时救助各用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19]6号)
2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大冶每人每年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大冶每人每年1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 34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4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200元)。大冶市、阳新县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市委 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3号)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
费用补贴资金
惠民殡葬一、减免对象
黄石市城区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黄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
(四)在黄石域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黄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二、减免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二)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遗体整理、消毒。
(五)免收1年内骨灰寄存费。
(六)对亡故的城区特殊困难对象,免费提供200元以下骨灰盒。免费对象为我市城区常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航殡葬服务项目由丧葬承办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黄石市城区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黄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
(四)在黄石域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黄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黄石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15]14号 )
《市发改委关于黄石市城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黄发改价管〔2023〕223号)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城市特困人员的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区1460元/月、大冶市1470元/月、阳新县1310元/月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加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43号)
省社会救助办《关于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农村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农村特困人员的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区和大冶市14340元/年、阳新县10860元/年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加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43号)
省社会救助办《关于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3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70元/月/人,具有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图户家庭中的残疾人(仅大冶市)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炉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
通如》(鄂民政发[2021]25号) 大治市人民政府办会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冶政办法[2018]57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100元/月/人。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炉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
通如》(鄂民政发[2021]25号)
4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市残联      联系电话6530019残疾人技术能手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三个子项应不属于”一卡通”资金管理范围。为规范资金发放,市残联申请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三个子项目、“残疾人事业专项”四个子项(残疾人培训、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扶残助学、残疾人慰问),共计七个直接发放给残疾人的项目补贴参照“一卡通”管理。
残疾人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按每年每车260元进行补贴。为用机动轮椅车当作代步工具的下肢残疾人提供燃油补贴。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10000元的标准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5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医保局    联系电话6526998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320元资助;三类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1、受益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
(1)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
(1)各类医疗救助对象资助标准: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准入条件:经市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认定为特困、低保、监测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即可按照相应标准享受资助参保缴费。
排他条件: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6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市卫健委     联系电话386018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1.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2.《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生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15号);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90元(独生子女伤残);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90元(独生子女死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2.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3.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特扶伤残和特扶死亡两项合并为一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1.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
2.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90元;
3.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在其治愈、康复或死亡的
下一个年度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3号);
2.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新增项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胡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率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一、准入条件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二、排他条件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计划生育失独人员交通补助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对49-65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每年发放800元交通补助。49-65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1.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发[2022]13号);
2.黄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生育关怀助你行”项目经费的通知》。
新增项
7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市水利和    湖泊局         联系电话626349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并在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区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土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鄂移[2006]175号)、
8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62221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的耕地,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平均78.09元/亩。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9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建议删除,删除原因:2023年度全市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平均11.67元/亩)按照谁种植谁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21]26号)
10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市自规局    联系电话6264847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省级公益林补偿省级公益林补偿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11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6551012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16㎡本市低保、低收入无房的住房困难家庭《财综[2022]37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建厅《2022年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黄石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12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补贴
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运用“民生和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C级危房改造,六类重点对象中的特困户补助不超过1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D级危房改造,六类重点对象当中的特困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20000元 (具体补助标准,各县级政府自行制定)

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及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

1、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建文[2022]5号)
2、《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21]12号)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3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635950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伤残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14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6220249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黄石市市直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不含退坡部分)/1022辆•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退坡部分做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其余用于分配我市市直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省财政厅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
《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48号)《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财[2017]568号)
15
修改为:湖北省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专项资金
市总工会    联系电话3800691湖北省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数据库内困难职工。
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医疗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不含“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