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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2-11-15 10:52

序号项目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补贴项目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579683城市低保城区和大冶700/月、阳新县630元/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黄政发[2021]18号)
农村低保城区和大冶6720元/年、阳新县5820元/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黄政发[2021]18号)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区和大冶1400/月、阳新县1260元/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区和大冶13440元/年、阳新县10200元/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社会救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象。
黄石市城区和大冶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00元/月,阳新县为1260元/月;
黄石市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240元/月;阳新县为2016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2〕11号)
40%救济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
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临时救助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支出型救助标准:(1)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3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5000 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2)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4000 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3)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各类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4)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参照本条(1)、(2)款的标准进行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黄石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19]6号)
高龄津贴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大冶每人每年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大冶每人每年1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市委 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
惠民殡葬一、减免对象
黄石市城区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黄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
(四)在黄石城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黄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二、减免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二)3 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遗体整理、消毒。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黄石市城区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黄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
(四)在黄石城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黄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黄石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14 号)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区和大冶1400/月、阳新县1260元/月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对象。
供养标准:城区和大冶13440元/年、阳新县10200元/年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70元/月/人。具有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仅大冶市)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冶政办发[2018]57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100元/月/人。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4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市残联      联系电话6530019残疾人技术能手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残疾人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按每年每车260元进行补贴。为用机动轮椅车当作代步工具的下肢残疾人提供燃油补贴。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10000元的标准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5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医保局    联系电话6526998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320元资助;三类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6就业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651685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100元/月/人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黄石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未办理退休,此前未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实现灵活就业并灵活就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关于开展2022年市本级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黄人社函﹝2022﹞75号)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一次性发放属于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兑现给个人。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市卫健委     联系电话386018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96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特扶伤残伤残696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特扶死亡死亡900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人。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领取了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3500元/人奖励对象应为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在企业改制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8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联系电话6587268伤残人员抚恤金残疾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新办、补办评残人员和调整残级等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三属抚恤金全国优抚系统内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享受政策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全国优抚系统内的在乡复员军人。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政策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全国优抚系统内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政策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全国优抚系统内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全国优抚系统内的部分烈士老年子女。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政策待遇的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全国优抚系统内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文件落实发放标准按照《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并发放生活补助》(JM)享受政策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军人抚恤优先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9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市水利和    湖泊局         联系电话626349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并在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区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土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鄂移[2006]175号)、
1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62221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的耕地,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平均66.7元/亩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11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植小麦、稻谷的生产者。平均18元/亩。按照谁种植谁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21]26号)
12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学资金市乡村振兴局联系电话6362997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学资金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按照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每学年补助资金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6号
13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市自规局    联系电话6264847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省级公益林补偿省级公益林补偿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14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6551012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16㎡本市低保、低收入无房的住房困难家庭《财综[2022]37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建厅《2022年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黄石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15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补贴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运用“民生和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C级危房改造,四类重点对象中的特困户补助不超过1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D级危房改造,四类重点对象当中的特困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2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各县级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建文[2022]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16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635950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伤残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17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6220249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黄石市市直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不含退坡部分)/1022辆•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退坡部分做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其余用于分配我市市直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48号)《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财[2017]568号)
18湖北省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市总工会    联系电话3800691湖北省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数据库内困难职工。
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医疗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