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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目录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1-01-29 16:57

第一部分 黄石市财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黄石市财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市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监督管理城市住房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并提出税政建议。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再生资源企业的退税审核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市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中央和省下专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5项;

(三)行政强制 0 项;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检查 1 项;

(六)行政裁决 0 项;

(七)行政给付 0 项;

(八)行政确认0 项;

(九)行政奖励 0项;

(十)其他权力1

 

 

 

 


 

 

 第二部分 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1.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黄石市财政局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1日至12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

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2.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案源登记数量

立案数量

结案数量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

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执照

行政

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数量

罚没金额

(万元)

被行政复议数量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被行政诉讼数量

行政诉讼败诉的数量

黄石市财政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1日至1231日。

2.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应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合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合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合计

黄石市财政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1日至12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

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4.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实施数量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行政收费(次)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征收面积

黄石市财政局

0

0

0

0

0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1日至12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5.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黄石市财政局

 40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1日至12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

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6.黄石市财政局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次数

涉及金额

(万元)

次数

给付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宗数

1

黄石市财政局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 “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2. “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3.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