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市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各城区财政局,局属相关业务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内控管理,优化完善资金对账制度,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对账机制,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基础管理工作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核对资金明细账;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核对资金流水账;上下级财政部门核对预算指标账和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内部国库分别与其他科室核对预算指标账和资金明细账。
二、对账内容及要求
(一)与预算单位对账
1、对账时间:按月对账。
2、对账内容:
(1)分单位核算的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明细账;
(2)分单位核算的非税收入收入科目资金明细账;
(3)分单位核算的教育收费收支科目资金明细账;
(4)分单位核算的单位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收支明细账。
3、对账要求:
(1)市财政局国库科原则上于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提供截至上月末的全年累计资金收支明细账。
(2)对账单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按时发送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及时分发至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局国库科反馈对账结果。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账无误,市财政局国库科将锁定上月收支数据,后期不再更改。
(二)与代理银行对账
1、对账时间:实时对账。
2、对账内容:
(1)代理银行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时发送电子支付回单(含支付和退款)。代理银行实时确认回单状态,确保当日发生的支付全部完成回单签收。
(2)代理银行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日发送《国库集中支付日报表》,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对相关支出、退款账务数据。
(3)代理银行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月生成《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汇总月报表》,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对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余额。
(4)代理银行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反馈收支明细数据,并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实时核对财政专户资金流入、流出和余额情况。
3、对账要求:
(1)代理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专户资金收款凭证和退票单据送达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缴库)凭证回单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
(2)银行纸质明细对账单应在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采取网上对账和纸质对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账。
(三)与下级财政对账
1、对账时间:实时对账。
2、对账内容:
(1)财政总会计预算内账套分城区核算的资金调度、资金留用和资金结算数。
(2)财政总会计预算内账套分城区核算的债务转贷支出数。
(3)财政总会计预算内账套分城区核算的应收地方政府转贷款。
(4)财政总会计预算内账套分城区核算的垫付、归还、代扣地方债还本付息数。
(5)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分城区核算的垫付、归还地方债还本付息数。
3、对账要求:市财政局国库科原则上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向各城区提供对账单,也可根据城区要求实时对账。如核对有误,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账无误。
(四)内部科室对账
1、对账时间:按月对账。
2、对账内容:
(1)国库科与预算科核对预算指标累计执行数、分政府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科目支出执行数。
(2)国库科与债务科、金融科通过债务系统核对债务转贷收支、债务还本付息及发行费支出数。
(3)国库科与非税局核对非税收入累计收入数和缴库数。
(4)国库科与社保科核对基金专户存款余额、分基金险种累计收支数。
(5)国库科与业务科室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核对部门预算指标下达数和执行数。
3、对账要求:国库科原则上于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科室提供对账单。业务科室反馈结果时,若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执行数较上年同期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幅度超过20%的,需提供原因说明,包含项目名称、执行金额增减数额及变动百分比等。如核对有误,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账无误。
三、监督与考核
(一)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账责任。对不按规定要求对账或拒不反馈对账结果的,市财政局将建议对相关岗位加以调整。如造成损失的,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二)代理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优化提升系统功能和实现自动化对账管理。如因代理银行系统不完善、回单送达签收不及时,造成资金安全风险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对代理银行的代理行为进行处罚。
(三)城区财政应加强会计岗位人员配置,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金安全责任。如因城区财政局不按规定要求对账,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城区自行承担。
(四)局内部科室应进一步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对账工作的重视,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反馈对账结果,相关工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黄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