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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黄石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管理细则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乡村振兴局、银保监分局 发文字号黄财监督发【2021】199号
发文日期2021-07-19 14:03:40 发布日期2021-07-19 14:03:4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深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了《黄石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市乡村振兴局

银保监分局

2021年7月19 日

附件:

黄石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全面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中央、省、市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

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对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到2022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实现“一卡通”方式发放。

第六条  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级补贴政策和项目,并将补贴政策清单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以后年度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发放管理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负责本级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审核和补贴资金下达。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推广使用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发放政策和数据网上公开、发放数据可查询分析。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补贴基础信息审核和资金拨付管理。依法依规获取特定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的财政补贴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支持代发金融机构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对象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发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提供免费跨行代发服务、免费短信告知服务和存折打印服务, “摘要内容”应当准确说明各类补贴项目信息,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发放有关数据资料。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充分尊重其使用习惯和具体要求,完善柜面服务,对行动不便者,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发放政策,认真查找、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四章  委托代发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  选定委托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有关要求,在湖北银保监局确定的代发补贴资金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内,选定金融机构作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签订委托代发协议。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与选定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开展委托代发服务。被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应充分尊重补贴对象意愿,做好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服务。对已有本银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管理,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折;对没有本银行卡折的,必须按照“一卡通”发放的原则办理;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折的,应当及时为补贴对象补办。

第五章  发放流程规范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和核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补贴对象基本信息,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审核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发放。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八条  “一卡通”支付。委托代发银行按照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将资金到账短信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

第十九条  发放情况反馈。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发现的问题和委托代发银行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代发银行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督导委托代发银行切实加强“一卡通”银行账户管理,要按照相应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对补贴资金发放重点环节的审核和监管,持之以恒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体系建设。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要通过设立监督热线和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资金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渠道作用,通过与信息管理平台链接或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补贴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违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卡通”发放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严禁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严禁发生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侵占补贴资金。凡出现上述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乡村振兴局、黄石银保监分局按权限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中发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