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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5-03-05 09:06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市本级学校食堂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财教发〔2025〕43号

市属各普通高级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化,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黄石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教育局

2025年3月4日

黄石市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市本级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化,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以及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食堂收支计划;完整、准确编制食堂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食堂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食堂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学校食堂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食堂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当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食堂资金收付与储存;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做到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食堂账户银行选择、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管理。

三、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集体研究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三条  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伙食费应直接缴入学校食堂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教职工和校外人员在学校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质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所收伙食费计入食堂收入。

第十五条  学生餐费和教职工餐费收入应分开入账。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转移、挪用食堂收入,也不得将非食堂经营服务性收入转入食堂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预收的伙食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四、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时应取得供货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票据应加盖供货方公章并有送货人签字。供货票据作为后续报销的重要凭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支出管理。食堂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发票应当注明购货日期、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以下支出不得从食堂支出中核算:

(一)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等费用。

(二)食堂工作人员意外伤害等情况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改造支出。

(四)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费。

(五)学校接待用餐、聚餐以及学校教师加餐等各类费用。

(六)学校食堂因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罚款。

(七)其他不符合学校食堂经费列支条件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成本管理。食堂成本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劳保用品、清洁用品等,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

(四)其他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与食堂管理工作相关的培训费、差旅费;纸张、笔墨、电脑消耗品、账证、收据;设备设施检验检测、零星维修且不形成资本性支出的费用;其他食堂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存货出库原则上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成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陪餐必须缴纳餐费,且标准与学生餐同质同价。

第二十四条  支付采购款时,应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零星采购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应索取其他合规性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有财政补助资金的学校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食材及原辅材料支出,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个人。

五、外包(委托)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备自营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取自营方式供餐。不具备自营条件的学校食堂,可以选择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方,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经营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要重新组织招标。严禁将学校食堂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九条  食堂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依据食堂成本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经营方利润率,并在签订的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年利润率不得超过5%。学校要定期检查经营方供餐收支运行情况,对利润率超过约定水平的,要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伙食费标准由经营方拟定,报学校集体研究后确定。承包学校食堂的经营方,成本核算时,所有食材及原辅料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质产品价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经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

六、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核算收支,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5%以内。

第三十四条  食堂结余资金分为预收伙食费结余和食堂经营收支结余。对于预收的伙食费结余,每学期末结算必须据实清退给学生;对于食堂经营收支结余,原则上能退则退。对于金额较小,人均达不到一次正餐标准,且确实不便清退的零星结余,经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后可结转到下学期继续使用,但春季学期末即将离校毕业年级学生的结余资金必须如数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项整治前的历年盈余和结转资金确实无法清退的,可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改善食堂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七、资产及存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堂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存款、存货、应收款项、债权、各种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食堂资产台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资产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物、据、账、表相符。

八、会计资料及报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账簿和明细分类账账簿。明细分类账包括库存物资、收入、费用、往来款项明细账等。

第四十一条  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按月编制食堂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应并入学校档案统一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九、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餐费收费标准、招标信息、食材采购、食堂财务收支余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加强会计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监督重点包括:招标流程、合同执行、财务审批、收支范围、成本监控、票据合规、资金拨付、存货盘点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加强部门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定期审计,联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专户开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监管。

十、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市直属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辖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在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相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