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时间:2022-11-09 20:06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和《2022年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司发〔2022〕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法治营商环境,推动黄石高质量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黄政治法发[2022]1号)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黄石市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黄石市政府采购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黄石市政府采购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张清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黄石市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黄石市政府采购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黄石市政府采购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黄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1

黄石市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附件2

黄石市政府采购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4

对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附件3

黄石市政府采购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4

对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