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黄石市稳市场财政贴息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及《湖北省稳市场省级财政贴息奖补及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
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22]38号)文件精神,为管好用好稳
市场市级财政贴息奖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进一步促进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黄石市稳市场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稳市场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2023年2月6日
附件:
黄石市稳市场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及《湖北省稳市场省级财政贴息奖补及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22]38号)的要求,
加强黄石市稳市场财政贴息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贴息奖补资金,包括“首贷户”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科技创新和碳排放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贴息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不纳入此次贴息范围。
第四条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运作、政策协同、据实奖补、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注重引导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五条 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贷款资金在黄石辖区内投资使用的,给予年化利率1%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实际用款时间未满1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单户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厅按市县财政部门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首贷户”贷款。贷款资金不在黄石辖区内投资使用的,不在本次贴息范围。
(三)“首贷户”认定。即银行首次贷款客户(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包括中小微企业“首贷户”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中小微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中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条目记录为零,方可认定为中小微企业“首贷户”。个体工商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经营性贷款条目记录为零,方可认定为个体工商户“首贷户”。
第六条 实施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纾困基金专项贷款,给予年化利率1%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实际用款时间未满1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单户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厅按市县财政部门实际贴息金额的2%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8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困难行业纾困基金专项贷款。
(三)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认定。即市、县政府联合金融机 构专门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基金,用于满足企业 日常生产经营、临时性生产、新建(改扩建)等建设资金贷款 需求(含技改贷款),不包括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和个人借款。基金一般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运作管理,由市发改、经信、科技、 商务等部门建立支持企业白名单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
第七条实施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包括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给予贷款本金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财政厅按市县财政部门实际贴息金额的30%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
第三章三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
第八条三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由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发放贷款后依照以下程序发起。
(一)大冶市、阳新县金融机构组织贷款企业向所在地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包括《稳增长财政三项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和贷款贴息相关材料(按企业注册登记地归集分户分笔、含金融机构审核情况)。
(二)各城区、开发区金融机构组织贷款企业向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包括《稳增长财政三项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和贷款贴息相关材料(按企业注册登记地归集分户分笔、含金融机构审核情况)。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汇总后,应于2023年2月25日前提交贷款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重复贴息、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2023年3月5日前予以贴息。
第四章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
第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组织贷款企业填写的《稳增长财政三项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包括佐证资料清单、贷款真实性承诺等信息。
(二)贷款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的《稳增长财政三项贴息及奖补资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包括地方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集中会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于2023年3月2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奖补资金专项报告和汇总表。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三项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直与各城区、开发区按5:5的比例分担,省级奖补资金由市直与各城区、开发区按5:5的比例共享,年终一并由市直财政与各城区、开发区财政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三项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公开申请流程等事项,提升政策知晓度。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协调,与发改、经信、商务、文旅、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监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提升政策落实力。
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和落 实;要坚持“独立审贷”原则,对三项贷款贴息奖补原始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要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贷款的投放和贷后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切实用好用足惠企政策。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三项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发挥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纾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强 贷后管理,对于提前还款情况,以及发现虚报、骗取、超额享受奖补资金等情况,做好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追缴违规取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1.稳增长财政三项贷款贴息申请表
2.稳增长财政三项贴息及奖补资金情况汇总表
3.企业所在地代码检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