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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时间:2023-03-27 17:53

相关解读:《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委)、林业局、银保监分局、直管组、省直相关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化服务水平,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21〕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含本级当年预算安排、上年结转和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型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为财政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其保费补贴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分级分担。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湖北银保监局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由省级或市、县通过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招标或遴选等多种政策导向和市场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政策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的支持范围和发展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气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形成部门和政策合力,建立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五)绩效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水稻保险包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水稻基础保险,小麦保险包括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小麦基础保险。在全省开展水稻或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产粮大县,农户可以选择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基础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对已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实施范围的县市,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并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对新列入国家产粮大县名录的县市,从列入名录的下年度开始纳入水稻和小麦完全成本实施范围并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二)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分担。

(一)种植业

1.水稻、小麦和玉米基础保险。在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农户30%,在非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2.水稻、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仅在产粮大县开展)。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农户30%。

3.棉花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4.油菜、芝麻、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5.马铃薯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6.水稻制种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二)养殖业

7.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农户25%。

8.奶牛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10%、农户15%。

9.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0%。

(三)森林

10.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25%。

11.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3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林农40%。

第六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外,各地自行开办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及其他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和本地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农产品,开展地方特色险试点。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地方特色险种目录。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本级预算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一)重点支持特色险种,包括茶叶、淡水养殖产品(含小龙虾、黄鳝、河蟹、鳜鱼、大口黑鲈)保险,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45%给予奖补。鼓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降低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关于重点支持特色险种的支持范围和奖补方式,后期省级将根据各地特色险开展情况逐步调整优化。

(二)其他特色险种,包括林果、道地药材、蔬菜、其他淡水养殖产品、畜禽养殖产品保险(含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以及农业种养殖大棚设施保险等,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奖补资金根据各地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80%)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进行加权分配。为体现绩效导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县市(低于60分的)不参与奖补资金分配。

省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并考虑风险区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属于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征求财政部湖北监管局意见。属于省级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在备案前应当报经省财政厅认可。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综合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减去摊回分保费用、归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如实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协保员费用、科技赋能支出费用、宣传费用、房屋水电租金分摊费用等。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基础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以最近一期相关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和基础保险保额应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具体保险金额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情况,合理确定各险种、各地区费率水平,明确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费率上限,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某一险种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70%,原则上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高于85%,原则上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连续5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50%,应适时修改保险条款及费率,或者取消该险种。

第十一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确定投保具体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各地既可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办理投保,并与投保农户订立保险合同。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承保机构应将分户承保信息清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公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村务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为提高公示效果,各地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农户,留存送达依据备查。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同时,集中投保的组织单位要会同承保机构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各被保农户,并由各被保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

保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保单。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严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保人员等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予以明确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省财政厅会同湖北银保监局负责监督。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农业生产保险赔付应有利于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赔款资金,对有“一卡通”的投保农户必须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达投保对象。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对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保险赔付,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大户,必须直接赔付到各农户。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的位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以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应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含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应急、民政、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做到决策依据充分、问题解决及时,经验总结到位,实现部门间涉农数据和信息共享,促进农业保险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为农业保险工作牵头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工作,组织审核地方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县(市)财政要根据农险承保进度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季或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至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完整地将承保理赔数据传送至中国农再信息平台、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系统,并逐步实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线上申报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财政要加强对各市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市(州)财政监督办事处进行延伸核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稻、小麦、育肥猪、能繁母猪等种养殖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是森林保险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补贴险种及其他特色保险根据保险标的归口管理情况合理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或牵头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业务范围内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农户有序投保,组织对补贴险种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审核报告;负责会同承保机构建立补贴险种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协助承保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充分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与服务,包括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争取基层政府重视支持并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辖区内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

(四)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候资料统计分析、气候趋势预测等农业气象服务,建立气象数据库,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协调做好灾害界定工作。

(五)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及时足额赔付到户,保证投保农户权益,切实增强投保农户获得感,提升农户满意度。承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加强基层网点和队伍建设,提升科技赋能,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对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地方特色险种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遴选规则。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可将部分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机构遴选工作下放市(州)。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原则,并根据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承保机构进退机制。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原则上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承保机构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承保机构应直接与农户办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省及市、县通过遴选确定的各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经办区域根据机构基层网点建设、服务能力、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原则上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确定。其中,育肥猪集中养殖户可结合实际以市场主体为单位确定。遴选确定的完全成本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经办区域(乡镇或街道)内,同时负责经办同一品种的基础保险。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经办农业补贴险种必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承保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基层服务网点,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促进科技赋能水平。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承保机构可以通过聘请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三)机构网络。在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具备一定科技赋能水平,能为承保农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经办财政补贴险种3年以上的,在乡镇至少应有1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站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财务核算。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专账核算。

(六)信息管理。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信息系统、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湖北农业保险承保线上化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包括承保和理赔数据信息,并对承保理赔等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社会责任。承保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加强农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八)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加强协保员的管理。协保员可对承保标的数量及损失进行核实,但不能代替承保机构签订保单。

(一)选用标准。协保员选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经验的退休农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协保员选用标准,必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协保员由承保机构确定,定期报银保监部门备案,并在本村公示栏公示。

(二)日常管理。县级保险承保机构负责协保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任务安排、培训、业务督导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技能培训。县级保险承保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协保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日常化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政策、承保理赔流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四)奖惩机制。建立专门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工作量及完成情况、客户投诉及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

(五)行为规范。协保员应做好投保信息收集和农户签字,以及协助保险机构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等工作。若存在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将进行惩治,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六)费用标准。承保机构向聘请的协保员支付费用,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承保机构要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

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申报表(附件7),于每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对于县(市)财政部门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结余部分全额收回省财政。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其保单生效时间范围为该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情况下,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并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承保数据及资料核查。但对大宗或季节性农产品承保,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由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对承保机构拖延申报或出单,导致申报或出单时农产品保险标的已经收获或出售,行业主管部门无法核查承保数据的,其保费补贴资金及承保数据核查申请应不予受理,但承保机构应继续履行相应保险责任。

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及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县(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省财政厅将对保费补贴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县(市)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及需求情况。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县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对以前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县市,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县市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县(市)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保单级数据由县(市)财政部门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附件1-6,分中央补贴险种、省级补贴险种和省对市县奖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报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县市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资金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报承诺函。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县(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相关的手续完备性负责,并对县市资金结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宣传措施、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资金申请。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五)其他材料。包括财政部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测算)表(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下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县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及处理意见、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县级补贴资金预算及拨付文件、县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县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进账单、经办保险机构乡镇服务网点设立情况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近两年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以及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对省及地方直属农(林)场站及科研院所开展农业保险,可按规定享受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由各地指定或协商确定补贴资金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县市资金申报与结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对所属县市及本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和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后,于3月15日前将上年全省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同时,编制全省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中央奖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结算通知后,结合省对各地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结算审核情况,以及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办理省级与市县保费补贴或奖补资金结算。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承保机构或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承保机构或地区放弃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保费由该承保机构或地区自行负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落实农业保险政策作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重要举措。

要落实部门分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和各部门积极性,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要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

要体现分级负责,省级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督办,市(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办,县级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

鼓励各地和承保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鼓励各县市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工作简报、墙体口号、手机短信、悬挂横幅、宣传手册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县市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农户投保,做到“应保皆知、愿保尽保”。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覆盖率、风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设置每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运用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部门应于元月底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附件8-10),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并抄送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省财政厅每年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综合绩效考评和农业保险区域绩效考评,于4月15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对上年绩效评价低于60分的县市或严重违纪违规承保机构,取消相关承保机构在该县的承办资格,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有关检查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承保机构对在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审计、以及行业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注意举一反三,完善具体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地水稻、油菜等种植产品的承保数量以农户自愿承保的实际种植数量为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乡镇职能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时应与惠农补贴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承保机构对承保标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资料,并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其实际种植数量。

各地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作为实际投保标的存栏数量核实依据。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管理,并结合管理需要不断提高耳标质量,按照“一猪一标、有猪必打、应打尽打、不打不保”的原则,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有猪必打耳标工作落实到位。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应与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研发的可追溯耳标对应、与防疫数量相衔接,损失数量与无害化处理数量相对应。对未按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可追溯耳标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不得作为财政补贴型投保标的;对部分养殖企业为加强管理使用的厂标或其他耳标不得作为承保标的数量确定依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防疫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本地区育肥猪或能繁母猪承保或损失数量的核实工作。

各地林权证作为森林保险承保面积的重要依据,各地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的使用管理。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资料。

对农户首次承保或对比上年承保数量变化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核实,其他情况下持续投保农户的抽查审核面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基层政府组织审核不严导致承保数据申报不实的,依法依规给予惩治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严禁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交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骗取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依法依规接受财政部及监管局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经省财政厅审核,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的,暂停该地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防止拖欠保费补贴行为。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下达督办函。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于收到本办法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金发〔2008〕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doc

    2.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承办机构)申报表.doc

    3.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doc

    4.湖北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doc

    5.湖北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承办机构)申报表.doc

    6.湖北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doc

    7.湖北省农业(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申报表.doc

    8.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框架.doc

    9.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统计表.doc

    10.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doc

    11.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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