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黄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机构设置 | 黄石市财政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名称及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领导相关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工作人员招录 |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财政预算 | 市直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债务存续期公开 | 政府债券余额明细表、债券存续期公开、2018年-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实际运营情况表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监管信息等;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领域财政支持政策 | 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事业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政策 | 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政策、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财政支持农村发展与改革政策 | 财政支持农村发展与改革政策、财政支农和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预算管理政策 |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 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黄石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第五条:各市、州财政调整修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省财政厅 《关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20〕28号)第四条: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彩票管理政策 |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支持政策 |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支持政策文件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发[2024]15号)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附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文件 | 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 税收政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普惠金融相关政策 | 支持对象及群体、支持金额、贴息比例、执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财政票据监管政策 |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省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省级财政票据换版公告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财政监督制度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府采购政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 全社会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全社会 | |
其他基础信息及重点领域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重要政策、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全社会 |
其他基础信息及重点领域 | 财政有关涉农专项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等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其他基础信息及重点领域 | 乡村振兴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重要政策、工作进展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社会 |
其他基础信息及重点领域 | 规划信息 | “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等信息,建国以来可溯的历史规划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小点: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全社会 |
其他基础信息及重点领域 | 惠企政策 | 各类惠企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社会 |
政府性基金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全社会 | ||
预算、决算管理 | 政府财政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未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等),办事指南;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行政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行政裁决的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事项 |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4.对供应商违反中标、成交规定行为的处罚;5.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6.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7.对采购人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实施采购行为的处罚;9.对集中采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10.对采购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1.对供应商虚假投诉行为的处罚;12.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投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4.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15.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6.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结果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1.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检查;2.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行政检查;4.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5.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6.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7.对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8.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9.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财政、财务、会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抽查检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查询(转链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转链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转链接) | 《湖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2024年修订版)》第38项 | 全社会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办理总体情况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
网民纠错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