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教发〔2019〕9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建议方案,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编制省级应承担的补助经费预算,拟定各地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审定后,及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教育基础数据,提出本地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建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学校的财政保障工作。
第六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应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在校学生的学杂费。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重点向教育教学活动倾斜。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其它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有关支出。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省级规定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在校生不满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和每个年级只设一个班级的学校,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发放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与省级规定地方课程教科书(不循环)。补助标准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选用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资助对象确定、贫困面核定和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办法执行。
4.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各地应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根据校舍安全保障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在资金下达30日内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校舍的维修加固,重点用于D级危房改造和B、C级危房的维修加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各地要加强资金统筹,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因校舍建设新增债务。单个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原则上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落实,不纳入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计划。
5.实施义务教育综合奖补。对部分落实教育相关政策较好和承担省级重点改革任务地区给予奖补,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进行定额补助,对各地存在的其他特殊困难给予一次性特殊补助。在分配重点改革任务奖补资金、定额补助与特殊补助后,剩余奖补资金按相关因素分解到县(市、区),由各地统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分解和使用管理按《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0号)执行。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服务期内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岗的特岗教师人数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各地要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计划地区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奖补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4号)执行。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决策部署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县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八条各地财政会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在免费教科书资金管理上,由省教育厅与中标单位签订总体采购合同,并授权给各地教育部门与中标单位在各地的分公司具体执行。各地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资金后,应于每年5月30日与11月30日前,将春、秋季学期采购资金支付至中标单位指定账户。对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工作实行省级集中采购、集中支付。
第十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细化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补助经费已纳入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执行补助经费的同时,应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大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收到资金后尽快分配下达,督促学校形成实际支出,并及时将数据同步更新至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在直达资金系统中选择惠企利民属性时,应与中央、省保持一致,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等两个项目“惠企利民”属性应为“利民”,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综合奖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五个项目“惠企利民”属性应为“其他”。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直达资金执行进度情况,适时采用系数调整的形式,调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各项资金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对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较慢地区扣减一定比例的省级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对其他地区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物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对绩效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财政评价和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湖北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有权处分机关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未制定办法的地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0〕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引用的中央与省有关文件及其规定如有更新,按照更新后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