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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5号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2-03-29 19:35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

为了规范全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有关政策调整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重新明确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范围,规范了管理流程,强化了绩效管理,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领会文件要求,按现有职责加强分工与配合,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二、继续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31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政策,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取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划转专户或平台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注意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其他渠道资金的统筹与对接,防止资金重复交叉安排或缺位。

三、严格落实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直达机制

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解决“钱等项目”问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切实加快资金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下达基层,落实到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检查、巡视等发现的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存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当年未使用的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且无合理原因的,省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重新分配。

四、规范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市州住建部门、财政部门。

市州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每年1月25日之前,汇总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将本市(州)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