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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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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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J35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1]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夹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补助资金,包括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省级老旧社区、贫困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老年人福利类),省级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国家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调整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用途、分配方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修)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省民政厅审核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审核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补助资金;
(四)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五)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提供补助资金测算所需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提出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
(四)跟踪督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
(五)应当履行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和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 一)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项目预算初审工作;
(二)做好本地区补助资金划拨工作;
(三)指导、督促市县民政部门开展本区域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 一)组织本区域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
(二)具体实施本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三)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方案和预算;
( 二)严格按照巳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
标组织项目实施;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 一)特困供养机构新建、扩建和改造。用于地市级、县级
特困供养机构新建、改扩建,区域性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改扩建。
(二)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用于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
(三)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用于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提档升级,购买健身器材、康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按需求改建卫生间及厨房等。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用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五)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用于高龄、失能或半失能、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六)养老护理员培训。用于开展养老专业人才和养老护理员培训。
(七)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用于对城镇低收入和农村低保家庭中,高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八)督查激励。用于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激励。
(九)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各地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结合中夹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测算分配。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特困供养机构新建、扩建和改造,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一)补助标准。
1.特困供养机构新建、扩建和改造补助标准。地市级、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分别按每个床位
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地市级、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改造项目按每个床位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区域性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改扩建项目按每个床位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巳纳入中夹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2.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按每个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项目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项目确定。
1.特困供养机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从项目库中选择确定。省民政厅应当加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常态化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所在地区的申报项目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民政厅。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采取年度集中办理方式。省民政厅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既往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在10月份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滚动排序。省民政厅根据项目排序情况和资金规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按先后顺序安排当年支持的项目。资金分配应当切实提高资金集中度,避免资金分配 "撒芝麻盐"。
2.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 档升级项目。采用“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确定”的方式,由省民政厅按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养老护理员培训、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助、督查激励、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具体测算公式为:
( 一)某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分配数=该地当年省级下达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户数 X1500元/户;
(二)某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分配数=该地当年省级下达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数 X3000元/床位;
( 三)某地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分配数:对当年纳入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地区,按每个地区补助50万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分配;
( 三)某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助分配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助总额x(该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数/ 2各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数 X60%+该地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数/区各地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数 X40%)X贫困系数;
(四)某地督查激励资金分配数:对确定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支持对象的地方,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某地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分配数=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总额x(该地养老床位数/L各地养老床位数 x30%+该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数/L各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X40%+该地贫困系数/$各地贫困系数 X30%)。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分四批下达,其中:
(一)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老旧社区、贫困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与省级社会事务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社会服务与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补助资金合并分一批,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残疾人福利类、 儿童福利类、社会公益类)合并分两批,分别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按规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经省政府审批后,在资金下达或拨付的法定时限一周前,以部门正式公文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办理下达或拨付资金事宜。
(二)省级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助资金一批, 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由省民政厅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是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省民政厅应当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区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整体绩效目标,省民政厅、 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民政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省民政厅要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省财政厅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九条省民政厅要在补助资金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提交绩效自评结果,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款单位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对补助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各市、州、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应汇总本辖区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贵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纪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 二)未执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项目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四)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项目资金的;
(六)在项目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