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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6-20 18:38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印发《湖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湖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一般需求因素、绩效因素。

第五条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省与市县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公共预算部分)同步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直达资金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修)订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分配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拟定全省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制度,监督指导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落实执行;

(三)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指导、督促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本区域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县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合理核定救助对象救助待遇;

(二)具体实施本区域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三)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一般需求因素、绩效因素。

一般需求因素,主要包括救助对象人数、稳定脱贫人口数等。其中,救助对象人数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人数合计。绩效因素,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市县投入占比、直达资金支出进度等。

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下达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区一般救助需求因素/2一般救助需求因素)*95%+(该地区绩效因素/∑绩效因素)*5%】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具体情况为: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数同比例预拨,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中央第二批补助资金,和提前下达资金(包括中央预拨资 金和省级预拨资金)统一算账,按照因素法分配进行清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本级之日 或省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14日内将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函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测算因素及分配建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正式分配下达资金。医疗保障部门逾期未报送测算因素数据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情况和因素测算下达。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助资金拨付专户后实行基金管理,年终结余资金应当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收回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是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省医疗保障局应当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设置区域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整体绩效目标,省医疗保障局、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省医疗保障局要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发现严重问题的,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省医疗保障局要在补助资金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结果,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第十九条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者拨付。如果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该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结算。

补助资金拨付后实行基金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扩大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审计、监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或核查等各项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