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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6-19 18:33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参保人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绩效因素等。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以及省与市县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

地方财政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第五条补助资金坚持科学分配、严格管理、公平优先、适当激励、规范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分配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修)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三)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清算工作;

(四)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五)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参保人数、个人缴费等情况;配合省财政厅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清算工作;

(二)具体实施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三)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州)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专户;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包括本级配套资金和本级代缴资金;

(二)会同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完成申报清算补助资金相关工作;

(三)指导、督促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本区域资金绩效管理;

(四)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州)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本区域参保人数、个人缴费等情况;配合市(州)财政部门完成申报清算补助资金相关工作;

(二)具体实施本区域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应当履行的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60%给予补助,对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的28个县(区、市)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按照80%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省财政与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一般县分别按6:4和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在我省的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经审核认定的省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对经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的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清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市(州)财政。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及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按照中央财政审核认定的纳入补助范围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数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是各地参保人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绩效因素等。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中央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经财政部审核认

定的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市(州)省级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经财政部审核认

定的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共分四批

下达,具体为:中央提前下达资金、中央第二批预拨资金、省级预拨资金、中央和省级清算资金。

中央提前下达资金、中央第二批预拨资金和省级预拨资金按照上年市(州)资金拨付数占全省比重预拨,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中央和省级清算资金和预拨资金统一算账,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对财政补助到位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清算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清算的具体公式为:

1. 清算某市(州)中央补助资金数=该市(州)中央补助资金数-中央财政已预拨资金数-因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中央补助资金-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中央补助资金

某市(州)因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数=该市(州)中央补助资金数×(1-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2. 清算某市(州)省级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省级补助资金数-省级财政已预拨资金数-因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省级补助资金-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省级补助资金

某市(州)因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省级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省级补助资金数×(1-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3.某市(州)省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某市(州) 全年实际到位省级补助资金数+县级补助资金数)÷该市(州)

省与市县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市(州)省与市县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经财政部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4. 某市(州)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中央补助资金=该市(州)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5. 某市(州)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省级补助资金=该市(州)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5%

第十六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因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补足,并于次年报送清算资金凭证时一并上报补足资金凭证,未到位地区将在清算时继续扣减。

第十八条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其他市(州),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 因素:基础绩效即绩效目标表完成情况(占40%)、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专户及时率(占30%)、申报清算工作完成时效与质量(占30%),以后年度绩效因素权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省医疗保障局应于收到省财政厅补助资金文件之日起10 日内将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及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测算因素及分配建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间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分配下达资金。省医疗保障局逾期未报送测算因素数据及分配建议的,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情况和因素测算下达。

第五章申报清算审核

第二十条清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财政补助人员的明细(含身份信息、缴费信息等)和6月底前个人缴费凭证等审核所需材料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应于9月30日前将确认的申报人数下达各市州。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供当

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给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汇总。每年12月10日前,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上报纸质盖章版的《XXX市(州)关于申请清算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情况,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 附表部分由市(州)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信息平台”,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上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医疗保障局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对省医疗保障局的比对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各市(州)不得为其申报中央和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是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省医疗保障局应当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设置区域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整体绩效目标,省医疗保障局、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省医疗保障局要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财政厅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省医疗保障局要在补助资金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结果,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州)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要落实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的,以及对经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将予以通报,市(州)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在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