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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时间:2023-11-17 18:3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现就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

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

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

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

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程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 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

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

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

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   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O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贴息标准和分担比例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

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

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六、贴息资金审核拨付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市县财

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

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

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

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

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

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

担保贷款。

八、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9月30日前已

生效合同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