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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时间:2016-12-20 18:15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市(县、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知》财预[2016117号,特制订《2016年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一、基本原

公平公正。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减收增支因素,适当考虑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特殊支出因素,结合各地财力状况,按照统规范的方式进行测算。

)公开透明。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

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后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循序渐进。省财政将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在改进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将相关市(县、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激励约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转移支付与考评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

二、资金分配

)范围确定

1.国务院原则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并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区)。

2.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对其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县市、区

)分配办法。

1.测算级次。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市(县)测算,下达到市(县、区)。

2.测算办法。选取财力困难程度、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减收增支等客观因素,适当考虑成本差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

某市(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市(县、区)按财力困难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补助

某市(县、区)按财力困难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该市(县、区)财力困难程度×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县、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县、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之和×权重1+……+该市(县、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县、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之和×权重N)×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其中

(1)财力困难程度根据各市(县、区)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全省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等数据测算确定

(2)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主要是移民人口、库区淹没面积、生态区域面积、天保工程面积退耕还林面积等。

(3)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省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市(县、区)相应増加的支出。对承担所辖县级行政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支出责任的市(州)本级,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的办法处理。

(4)禁止开发区补助,根据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市(县区)国家、省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测算。

三、奖惩机制

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政府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区)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等问题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数=该市(县、区)此项转移支付应补助数土该市(县、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奖惩补助数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奖惩补助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监测评估的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进行测算

四、附则

(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生态环境指标变化、分配结果等信息。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