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支出。
第七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
第八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用于天保工程区外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国有林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第十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原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地、湿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人员数量和缴费补助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缴费补助基数为我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天然有林地面积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5%、35%和10%。
第十七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 元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 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 元,第三年300 元,第五年400 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 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 元,第三年400 元。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以原贫困地区确定的生态护林员人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测算分配。
第二十条 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重要程度、人口、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30%、20%、10%,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给28个脱贫县(原28个国定贫困县)的资金,按照《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二十二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按要求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汇总报送下一年度全省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对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同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对提前下达我省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预算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省分解下达的资金后,应当按照计划任务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节点逐级填报汇总;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规程和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