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31号)精神,以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现核定下达你区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050000001,省级资金项目代码为42000021204T300000168),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通过2023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城健全城乡发展- 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贵任,履行地方事权及部门支出管理职责。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 14号)、《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教发〔2019〕 97号)等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分解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三、此项资金已纳入2023年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惠企利民”属性应选择“利民”,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义务教育综合奖补等四个项目“惠企利民” 属性应选择“其他”。各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尽快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学校形成实际支出,按要求正确选择“惠企利民”属性,在形成实际支出后及时将数据同步更新至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
四、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650元/人·年提高到720元/人·年,初中由850元/人·年提高到94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 37号)精神,在落实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对101-200人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按200人核拨公用经费,对201-300人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按300人核拨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不含送教上门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对各区100人以下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按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进行锁定,对此后撤并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继续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相关经费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其他学校公用开支。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要求,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请各区按照中央与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31号)文件精神,小学阶段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105元/年·人,初中阶段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180元/年·人,同时将小学《科学》、初中《信息技术》 调整为非循环使用教科书。对小学一年级新生按生均14 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学生字典。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小学国家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83. 75%调整为87.5%,初中国家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87%调整为90%。 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校生不满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和每个年级只设一个班级的学校,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发放国家与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
国家规定课程和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由省级集中采购,各城区分别验收并付款至中标单位指定账户。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由省教育厅集中支付。各城区要做好免费教科书支付、发放、管理和循环使用工作。
六、继续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区要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七、2023年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时,继续将寄宿生中建档立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含特教)等六类特困学生和非寄宿生中建档立卡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特困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非寄宿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请各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
八、省财政厅为落实教育支出相关政策,对部分市县中央和省级资金进行扣减,具体情况如下:为督促市县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江岸区、长阳县、大悟县、安陆市、浠水县等五个2022年与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直达资金支出进度都较慢的地区,分别扣减省级公用经费的50%和省级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的50%,因扣减造成的省级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自行补齐,确保中央财政承担后的地方支出责任落实到位。阳新县因2022年多报特教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数,扣回省级公用经费资金18万元。为落实十二届湖北省委第二轮巡视发现的蕲春县教育局关于挪用校舍维修中央资金有关问题的整改要求,取消蕲春县年度综合奖补考核评级资格和第二批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分配资格。为督促地方落实教育投入“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对武汉市硚口区、汉南区、钟祥市、大悟县、红安县、通城县、崇阳县、利川市、仙桃市、潜江市等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和义务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均为负增长的10个县市取消年度综合奖补考核评级资格。
九、各区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 163号)要求,参照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做好本地区有关工作计划调整,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十、各区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上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预算表
3.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表
4.2023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预算表
5.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预算表
6.2023年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预算表
7.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