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根据《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对原《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黄财社发〔2018〕21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二)各城区、开发区征收的保障金,5%上缴省级国库,95%上缴市级国库。参照各城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残保金征收情况,部分统筹划拨区级财政。”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