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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时间:2022-11-21 17:44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根据《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对原《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黄财社发〔2018〕21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二)各城区、开发区征收的保障金,5%上缴省级国库,95%上缴市级国库。参照各城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残保金征收情况,部分统筹划拨区级财政。”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21日